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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工作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
2006-01-07 16:06  文章来源:郯城县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利用境外资金、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推动外向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2005年全县外经贸工作主要任务目标是:实际利用外资2500万美元,增长64%;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9000万美元,增长63%,其中进口3000万美元,增长84%,自营出口创汇6000万美元,增长54%,加工贸易800万美元,增长160%;新增有出口实绩和外贸经营权企业50家。

二、分配原则
(一)实际利用外资
1、驻地镇150万美元,中心镇100万美元,其他乡镇50万美元;
2、县外经贸局、招商局、新区管委会等三个专业招商部门各200万美元;
3、在县直外经贸企业中,恒通化工、鲁南纸业、供电公司各500万美元,德兴食品100万美元,外贸公司50万美元,精华机械50万美元。
(二)自营出口创汇
1、2004年没有出口业绩的乡镇,出口创汇任务为50万美元;
2、2004年有出口业绩的乡镇,在完成50万美元的基础上,以2004年业绩为基数,按500万美元以上增30%,100万美元以上增40%,100万美元以下增50%的标准分配任务。
3、部分企业的任务参考了企业自报05年计划数。
三、奖励标准
(一)自营出口创汇企业
1、年度自营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授予“自营出口创汇明星企业”称号。
2、年度自营出口创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授予“自营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称号。
3、加工贸易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授予“加工贸易先进企业”称号。(与自营出口创汇不重复奖励)。
(二)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乡镇
1、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境外资金任务的乡镇,授予“利用外资先进乡镇”称号,奖励人民币3万元。完成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县直单位,授予“利用境外资金先进单位”称号,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完成年度自营出口创汇任务的乡镇,授予“自营出口创汇先进乡镇”称号。其中年度自营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的乡镇,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以上奖项所需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四、扶持政策
1、参加广交会等境内外大型展洽会的企业,每个标准摊位县财政补贴开拓国际市场费用3000元人民币;
2、属于乡镇的外经贸企业实现的出口“免抵退”税额抵顶乡镇税收考核任务;
3、利用境外资金的奖励按照郯发〔2005〕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考核方法
1、县委、县政府把外经贸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进行严格考核。
2、自营出口创汇任务的考核,以海关和市外经贸局统计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境外资金任务的考核,以注册到位资金为准;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补贴由企业自报参加开拓国际市场活动证明材料和组织单位出据的摊位费用凭证,由县外经贸局审核认定;出口退税以县国税局统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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