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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郯城县委、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2006-05-15 09:12  文章来源:县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土地政策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土地政策的基础上,县政府设立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提供以下扶持:
  1、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生产性工业项目投资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境外资金50-400万美元,下同),每亩缴纳2.2万元基本费用;投资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境外资金400-600万美元,下同),每亩缴纳2万元基本费用;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境外资金600-1000万美元,下同),每亩缴纳1.7万元基本费用,即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余土地费用,通过“先交后补”的方式,由县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扶持。
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境外资金1000万美元,下同),一事一议。
 2、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工业项目,以及县内企业搬迁进入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同等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二、财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独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由受益财政给予扶持。
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四免三减半”,由受益财政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一事一议。
  2、兼并、租赁、收购县内原有工业企业的,对扣除原企业上年度实现税收基数后,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额扶持。
 3、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成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给予扶持。
 4、外来投资者与县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中外资所占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二)个人所得税
 项目投资者依法经营取得的利润,其个人所得税5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额扶持。
三、收费政策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属上缴市级以上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收入的,减半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四、服务政策
 1、招商引资企业保护制度。〖HTF〗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发放“绿卡”,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乱检查、乱罚款和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受理查处,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快查快结”。
 2、统一审批和收费制度。〖HTF〗外来投资企业所有项目审批手续,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间需缴纳的各种税(费),按有关规定统一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缴纳,各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收取。对因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 3、实行重点帮扶,及时兑现优惠政策。〖HTF〗对外商投资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列为县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五个一”帮扶,即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服务部门、一套办事班子、一项督察方案、一套奖惩办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按期投产达产。项目按期经营后,外商投资企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由企业法人及时向招商引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考核确认后,县政府及时兑现。
五、本暂行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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