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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郯城县委、政府关于《规模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
2006-05-15 09:27  文章来源:县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共郯城县委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模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直驻郯各单位,人武部,各重点企业:
  现将《规模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2006年度外经贸工作考核奖励规定》、《2006年度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规定》、《郯城经济开发区进驻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规模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规模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规模企业,是指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条 奖励办法
  (一) 财政贡献奖
  对年纳税50万元—500万元的规模企业,授予“郯城县先进企业”称号,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郯城县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规模企业,授予“郯城县明星企业”称号,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郯城县劳动模范”称号;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授予“郯城县功勋企业”称号,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郯城县劳动模范”称号,并优先推荐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对以上企业,以上一年度上缴税额为基数,超过基数的企业给予奖励(以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提供数据为准),以上缴税额超出基数部分的5%计算奖金。对纳税过亿元企业,除执行以上奖励办法外,再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0万元。
  (二)发展贡献奖
  对年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额的0.5%计提奖金。
  以上两项奖金为税前数额,由县财政支付,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财税支持部分扣除。
  (三)品牌和技术创新奖
  考核年度内,产品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企业20万元;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企业5万元。企业新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20万元;新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奖励企业5万元。以上奖金为税前数额,由县财政支付。
  第三条 考核
   县委、县政府成立考核小组,年终对规模企业进行考核,对符合本奖励办法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1、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的;
  2、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拒绝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人员的。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模企业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2006年度全县外经贸工作考核奖励规定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突出重点、全方位、高水平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调动全县各级发展外经贸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全县外经贸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考核奖励规定。
一、奖励政策
 (一)综合奖
  1、完成年度利用外资或出口创汇工作任务的乡镇、部门和企业,分别授予“外经贸工作先进乡镇”、“外经贸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2、支持全县外经贸事业发展,优化外经贸发展环境,为外经贸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直、省市直驻郯单位,授予“支持外经贸发展先进单位”称号。
  3、认真贯彻对外开放政策,致力于全县外经贸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授予“外经贸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二)利用外资奖
年度实际利用外资5万—50万美元的企业,按到位资金0.1%奖励;实际利用外资50万以上—200万美元的企业,按到位资金0.3%奖励;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到位资金0.5%奖励。形成固定资产后,再按《2006年度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规定》进行奖励。
 (三)出口创汇奖
  1、年度自营出口创汇5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企业,每1美元奖励法人代表0.01元人民币,授予“自营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称号。
  2、年度自营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1美元奖励法人代表0.02元人民币,授予“自营出口创汇明星企业”称号。
  3、年度完成加工贸易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1美元奖励法人代表0.04元人民币,授予“加工贸易先进企业”称号(与一般贸易出口不重复奖励)。
  以上奖金,系税前数额,由县财政支付。
二、扶持政策
  1、来郯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费及验资费,凭发票给予50%的补贴;新办外贸流通企业和生产性外贸经营企业,其注册费及外贸经营权申办费用,凭发票给予50%的补贴。
  2、参加广交会等境内外大型展洽会的企业,每个标准摊位给予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补贴0.3万元人民币。
  3、乡镇出口退税的免抵调库部分,作为乡镇税收指标,纳入对乡镇的考核。
以上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三、考核方法
  1、实际利用境外资金任务的考核,以商务部核查确认数据为准。
  2、自营出口创汇任务的考核,以海关和市外经贸局统计数据为准。
  3、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补贴,以企业申报的参加开拓国际市场活动证明材料和组织单位出据的摊位费用发票,由县外经贸局审核认定。
2006年度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奖惩规定
为加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充分调动全县各级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确保完成2006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目标,制定如下规定。
一、奖励 
(一)任务完成奖。
凡完成年初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乡镇,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乡镇”称号;完成任务目标的县直部门和企业,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二)项目奖。
 (1)凡引进的工业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的按0.5%奖励;5000万元—1亿元的,以5000万元为基数,基数部分按0.5%奖励,超出部分按1%奖励;1亿元以上的,以1亿元为基数,基数部分按1%奖励,超出部分按1.5%奖励。
 (2)引进投资兴建城市基础设施、商贸服务业和公益事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1%奖励。
 (3)农业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奖励。
 (4)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竞争性政策资金,由受益单位按资金总额的0.5%奖励。非政策性无偿资金由县财政按2%奖励。
 (5)各金融机构向县内生产性企业提供贷款比上一年同期增加且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按净增额的0.1%奖励金融机构负责人。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使用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可按贷款总额的0.3%奖励给金融机构负责人。此项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
 (6)实际利用境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达20—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的,按0.5%奖励;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按1%奖励; 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1.5%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2%奖励。
 (7)凡投资规模大、工艺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对全县经济发展或财政收入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项目,中介人还可获得政府特别奖,奖金最高可达客商投入企业固定资产总额的1-2.5%。
 (8)对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生产性项目和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受益单位按不高于投资规模0.3%的比例奖励。 
 (三)特别贡献奖。
  鼓励引进项目进入县开发区,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后除按规定进行奖励外,另按投资总额的0.3%奖励给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其中奖金总额的5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凡受奖项目必须是建成投产的。引资责任人原则上只确定1个,最多不超过2个。对上年度续建项目,执行项目申报年度的奖励标准。以上奖项所需奖金除特别说明外,由县财政和受益乡镇按比例支付。
二、处罚 
 (一)把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全县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坚持进度与时间同步,在半年招商引资工作检查中,未实现任务过半的,给予“黄牌”警告。在年终考核中,未完成任务目标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予以一票否决。下年度仍完不成任务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二)把招商引资服务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凡在工作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吃拿卡要、随意收费罚款、效率低下,造成投资者投诉、撤资的,在年度工作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有关执法部门不得对招商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罚款,违反规定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要实事求是,据实申报;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及考核小组,要严格标准,据实反映真实情况。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年度工作综合考核一票否决,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考核
 (一)基本原则。对2006年全县招商引资任务目标考核,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考核的原则,严格按照《县招商引资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实行“按月考核通报、半年检查评比、年终综合考核”的制度。
 (二)考核范围。本着“县外资金就是外”精神,2006年所有年内引进的县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融资项目、部门争取且用于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政策性资金、境外资金等均作为招商引资,纳入调度考核范围。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重点项目考核两个方面。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考核通报实际到位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考核主要考核通报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境外资金5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境外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数量和县外资金利用情况。
 (四)考核办法。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对所有新报招商项目,在严格进行资料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人现场查看项目开工情况或参加开工奠基仪式,确保外商投资项目真实可靠。月度考核按月发布考核通报。年终综合考核在月度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上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项目的合法性,重点检查外商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或生产经营情况,并写出审计评估报告。
  考核计分采取百分制,其中目标责任制占40分,重点项目占6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40分,每增加(减少)1%相应增加(减少)1分;完成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得6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60分。未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每500万元加25分。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年度奖惩的依据。
郯城经济开发区进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郯城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规范企业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郯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开发区进驻企业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进驻开发区企业要服从本办法。
第二章 进驻条件
第四条 进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进驻企业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和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以及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企业不准进驻开发区。 
第六条 企业要有自主研发能力、技术水平较高,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第八条 进驻企业必须服从开发区建设规划,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进驻开发区,按照郯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对投资额过亿元、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提供更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县内工业企业因改造升级、扩大规模搬迁进驻开发区,税收以上一年度财政贡献为基数,新增加部分享受现行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其它优惠政策同样享受。
第四章 进驻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要向管委会提交书面入区申请,呈报项目建议书、投资方身份证明及可研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管委会根据入区条件对项目(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效益等进行论证,给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通过后,经郯城经济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合格后,签定投资合同,发放项目开工通知书。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五条 对进驻企业,管委会实行一条龙服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优质服务,确保项目快审快批快建。
第十六条 实行重点挂牌保护制度,为企业发放“绿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检查、评比和验收等活动,不得非法采取查封账户、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跟踪服务制,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十八条 优化发展环境,实行举报投诉制度,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快查快办”,严厉打击破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十九条 负责为企业办理立项、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条 负责为企业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建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提供专利申请、科技计划申报、技术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物业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帮助企业疏通融资渠道,协助企业争取有关的扶持资金、专项贷款和风险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组织企业参加各种技术交流、项目合作及展示、洽谈等活动,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第二十四条 协调劳动人事部门为企业提供人事管理、人才交流、职称以及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险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引进项目进驻开发区的,必须确保资金到位,管委会提供相关投资服务,负责项目落地。企业投产达效后,其招商引资任务、奖励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开发区与乡镇按2:8比例分成。
第六章 企业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觉接受管委会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对企业实行“扎口”管理,统一收费。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缴纳费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负责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财务、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用工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从开发区内失地农民中选取录用。
第三十条 经开发区企业资产审核领导小组评估,投资额和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除不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企业还要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因经营不善,连续停产达半年以上并无法恢复生产的,管委会协助对其闲置资产进行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并报管委会,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进驻开发区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开工建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故不开工建设的,视为放弃土地,解除供地合同;连续六个月停工不建设的,按照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二年内未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的,经郯城经济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项目无法实施的,依法收回土地,并对地上附属物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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