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郯城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开展并联审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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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19 10:08 文章来源:政府网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郯城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并联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需两个以上部门同步进行的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实施行政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的方式审批。
第三条 实行并联审批的范围:
(一)县级权限内的审批项目;
(二)县级权限以下但涉及向上争取优惠政策或建设条件不能自行平衡的审批项目。 县级权限以上项目在县级阶段的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房产管理办公室、物价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卫生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地震办公室、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郯城县消防大队、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局、林业局、农业局、公路局、交通局、文化局、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粮食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农机服务中心、旅游局、司法局、档案局、统计局、科学技术局、畜牧开发服务中心、民政局等部门为并联审批的主要部门,自来水公司、供气公司、供热公司、供电公司、通信公司等单位为并联审批工作的主要社会服务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并联审批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可适当增减。
第五条 按申请内容不同,并联审批分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三类,分别由县外经贸局或招商局(外经贸局负责境外资金招商项目,
招商局负责境内县外资金招商项目)、发改局、工商局作为主办部门,向申请人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第六条 对申请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应遵循“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
一门受理。主办部门窗口负责并联审批申请事项的统一受理,对并联审批申请视情况分别做出受理、不予受理和要求补正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抄告相关。主办部门要及时将已受理的项目向相关部门窗口发放抄告单等文书,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实行抄告制或联审制。实行抄告制的,主办部门通过大厅审批网络发送联办通知,移送相关资料,由相关审批部门分头办理;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部门召集、主持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
同步审批。对实行抄告制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接到联办通知后,应及时对申请事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对申请联审制的项目,由主办部门与申请人确定联审会议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相关部门,召集、主持联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直接召集和主持。参加部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负责该项业务的窗口人员或带班领导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需现场勘查的,由主办部门组织联合勘查。
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是否批准,都应按照时限反馈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决定批准的事项,应在十日内通过主办部门颁发的有关批准证件或加帖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不予批准的,工作人员议定初步审查意见,由带班领导决定,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决定,终止该事项的审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承办部门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并联审批窗口单位进行审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但应提前告知主办部门、申请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第八条 各审批窗口均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申请事项。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应按法律规定延长时间,提前报主办部门告知申请人,并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对需要申请人整改的项目,应向申请人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相应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申请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并联审批事项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主办部门负责提供本审批阶段的办事须知和相关表格,做好必要的解释和咨询服务,统一受理审批事项,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协调、督促联办部门,集中反馈、移交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各并联审批窗口单位应严格按照“一口进、一口出”的制度规定,审批或上报并联审批事项并在承诺期限内出具意见。一个部门内部需多个许可(审批)环节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窗口自行组织内部流转,一次开具总的行政审批收费单据,统一颁发行政审批证照和批文,送交主办部门。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窗口单位应书面公开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统一印制办事指南和审批流程,通过
主办部门、本审批窗口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络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参加部门应积极与主办部门配合,按时参加联审会议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审批事项申请人联系,解答或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事先通报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应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并联审批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主办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县监察局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行为,实行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与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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